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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4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財產設備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08號 原   告 連盛皮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詩修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何怡蓉律師 被   告 連雄製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穀中 被   告 林穀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財產設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各項請求金額合併計算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9,906,55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9,109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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