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08號
原 告 連盛皮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詩修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何怡蓉律師
被 告 連雄製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穀中
被 告 林穀連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財產設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各項請求金額合併計算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9,906,55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9,109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