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30號
原 告 昇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麗花
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郁翔間請求給付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613,000元【
按:原告主張第一、二項聲明為同一設計之專
利,無法分別計算,並陳報價值為2,613,000元,
爰先依此金額
核定,若價值經鑑認後有增加再另裁定命補繳),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26,9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范碩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