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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4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30號 原   告 昇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麗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郁翔間請求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613,000元【按:原告主張第一、二項聲明為同一設計之專 利,無法分別計算,並陳報價值為2,613,000元,爰先依此金額 核定,若價值經鑑認後有增加再另裁定命補繳),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26,9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范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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