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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4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40號 原   告 陳素美 被   告 春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榮 被   告 王懿玲       吳金娥       林彥沂       張文政       陳志堅       陳秋桂       黃美華       楊志清       蘇孟君       蔡雯錦       蘇秝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拆除臺南 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 即鋪設之柏油、水溝與其下所有埋設水電管線)部分之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54,800元【計算式:20,200元( 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74平方公尺(請求返還之面 積)】,至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 ,係屬上開第1項之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 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554,8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75,84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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