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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4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差額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76號 原   告 余世琮 訴訟代理人 陳欣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榮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82,84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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