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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4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88號 原   告 欣昱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新郎 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Workmans工作人、ruru0729」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有3 項:第1、2項均為財產權之請求,第3項請求慰撫金新臺幣100 萬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 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因此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各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千元、3千元,第3項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3項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林念祖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整。其餘事由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趙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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