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88號
原 告 欣昱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新郎
人
上列原告與
被告「Workmans工作人、ruru0729」間請求
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有3
項:第1、2項均為
非財產權之請求,第3項請求慰撫金新臺幣100
萬元。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
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因此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各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千元、3千元,第3項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3項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林念祖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整。其餘事由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趙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