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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4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94號 原   告 蔡佳昀 訴訟代理人 馮昌國律師       連家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原創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 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先位聲明為確認 被告於民國105年6月13日及105年7月7日所為之股東會決議承認 事項第一案「104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案」及第二案「104 年度虧損撥補案」均無效;備位聲明為被告於105年6月13日及10 5年7月7日所為之股東會決議上開承認事項均應予以撤銷。原告 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乃基於股東權而生,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 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 益定之,然股東會決議乃公司意思表示之性質,決議內容所產生 公司股東、債權人或與公司為交易第三人之利害關係之客觀利益 誠屬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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