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號
原 告 秉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銘樟
訴訟代理人 翁千惠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富垣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518,50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948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