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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號 原   告 秉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樟 訴訟代理人 翁千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垣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518,50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948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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