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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5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45號 原   告 懷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財亮 被   告 佛羅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純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請求被告應給付其美金662,946.26元,及 新臺幣648,473元,則其請求之美金部分經以原告起訴當日即民 國105年7月27日臺灣銀行牌告新臺幣與美金現金賣出匯率為1比 32.252計算之結果,應為新臺幣(下同)21,381,343元【計算式 :662,946.26×32.252=21,318,343元(元以上4捨5入)】,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2,029,816元(計算式:21,381,343 元+648,473元=22,029,8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5,86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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