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48號
原 告 懿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雅婷
原 告 蔡雅婷即懿品烘焙坊
原 告 許綉惠即億粒烘焙坊
上列
當事人與
被告陳文峯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以下同)
930,74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