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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5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所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48號 原   告 懿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雅婷 原   告 蔡雅婷即懿品烘焙坊 原   告 許綉惠即億粒烘焙坊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陳文峯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以下同) 930,74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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