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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5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67號 原   告 潘清收 上列原告與被告偕展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4,028,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897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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