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67號
原 告 潘清收
上列原告與
被告偕展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4,028,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897元。
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