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07號
原 告 王鈺婷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連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