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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6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07號 原   告 王鈺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連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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