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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6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返還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19號 原   告 億星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聰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登源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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