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6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58號 原   告 瀚陞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玉芬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泰源機電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82,07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34,5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