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58號
原 告 瀚陞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玉芬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泰源機電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82,07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34,5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