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93號
原 告 忠碩應用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薛福清
訴訟代理人 黃毓棋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傑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3,
526,46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9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千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