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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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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7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21號 原   告 謝淳淳 訴訟代理人 黃毓棋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廣富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款項為港幣169,873元及新臺幣426,5 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19,752元【計算式 :港幣169,873元×4.096(依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105年9月26日 臺灣銀行牌告港幣現金賣出匯率計算)+新臺幣426,500元=新 臺幣1,122,3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2,187元。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 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7條定有明文,依該規定,本件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 0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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