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21號
原 告 謝淳淳
訴訟
代理人 黃毓棋
律師(
法律扶助)
被 告 廣富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款項為港幣169,873元及新臺幣426,5
00元,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19,752元【計算式
:港幣169,873元×4.096(依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105年9月26日
臺灣銀行牌告港幣現金賣出匯率計算)+新臺幣426,500元=新
臺幣1,122,3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2,187元。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
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7條定有明文,依該規定,本件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
0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