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29號
原 告 順展工程行
法定
代理人 張耿賓
上列原告與
被告緯泰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297,6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3,47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