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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7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29號 原   告 順展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張耿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緯泰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297,6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3,47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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