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3號
再審原告 家家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宣峰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
被告林金寶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
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
定有明文。查
本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345號確定
之
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以原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是本
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56,000元,應徵收再審裁
判費159,4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