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98號
原 告 宏佑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惠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82,477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