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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7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98號 原   告 宏佑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惠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82,477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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