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8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08號 原   告 龍觀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江斌 原   告 九計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鄭竣庭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昆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普通共同訴訟,雖係以數訴合併於一訴,但僅為形式之合 併,以便同時辯論及裁判而已,是其是否具備訴成立要件及權利 保護要件,仍須按各共同訴訟人分別調查之,其中一人之欠缺不 影響於他共同訴訟人,是共同訴訟之原告數人對於裁判費之繳納 ,僅在其請求之數額範圍內負責(司法院75廳民一字第1405號函 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龍觀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龍觀公司 )、九計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下稱九計公司)、及鄭竣庭之訴訟 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6,096,590元、31,114,300元、 78,696,069元,故應分別對原告龍觀公司、九計公司、鄭竣庭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241,680元、285,856元、704,56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