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12號
原 告 光鮮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貴光
訴訟代理人 蔡雪苓
律師
被 告 柯旺草即陳黃應菜之
繼承人
柯秋足即陳黃應菜之
繼承人
柯金圍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陳雅玲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陳雅蘭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陳慶志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陳志銘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陳志豪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陳志成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吳秉彥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吳凱文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柯春來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蔡櫻子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許蔡櫻玉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蔡愛治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蔡櫻梅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蔡錦芳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蔡櫻櫻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蔡瑞源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陳嘉雄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陳美麗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陳美齡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陳佳登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陳美英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陳美鳳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陳美惠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陳美雀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蔡陳雲琴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陳㨗聚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蘇宏仁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蘇芳華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蘇存仁即陳黃應菜之繼承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台南市○○區○○段○○○ ○號土地
,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原告
持有上開土地之價額新臺幣2,897,
765 元(下同)3,553,654 元(7,305.29×400 ×119 ÷120 =
2,897,76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千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