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38號
原 告 均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惠香
上列原告與
被告飛瑞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967,06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趙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