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67號
原 告 尚時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俞色娟
原 告 榮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燦
上列原告2 人與
被告弘偉昇塑膠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原告2 人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
幣(下同)919,813 元、4,482,312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
,020元(原告尚時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45,451元(原告榮國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2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