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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8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74號 原   告 國園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辰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66,0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古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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