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74號
原 告 國園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建榮
上列原告與
被告辰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66,0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古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