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77號
原 告 李玉麟
被 告 固德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忠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
判費,
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
存續期間之收入總
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
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
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
求確認
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依前開規定,本應以原告主張僱傭
關係存續期間所得受領之薪資總額,為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所得受
之客觀利益,然兩造間僱傭契約如存在
嗣於何時會發生法定或
合
意終止而消滅並不能確定,故其存續期間未定,自應推定其存續
期間,而原告係00年0月00日生,有原告
起訴狀後附勞工保險被
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之記載
可稽,其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法定強制
退休年齡65歲即135年5月13日已逾10年,依前開但書規定,自應
以10年期間原告所能獲得之薪資總額為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而依
原告主張其每月薪資係新臺幣(下同)35,000元,是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4,200,000元(計算式:35,000元×120個月),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580元。
惟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
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
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亦定有明文,則依該規定,本件應先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21,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