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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8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77號 原   告 李玉麟 被   告 固德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 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 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 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依前開規定,本應以原告主張僱傭 關係存續期間所得受領之薪資總額,為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所得受 之客觀利益,然兩造間僱傭契約如存在於何時會發生法定或合 意終止而消滅並不能確定,故其存續期間未定,自應推定其存續 期間,而原告係00年0月00日生,有原告起訴狀後附勞工保險被 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之記載可稽,其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法定強制 退休年齡65歲即135年5月13日已逾10年,依前開但書規定,自應 以10年期間原告所能獲得之薪資總額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而依 原告主張其每月薪資係新臺幣(下同)35,000元,是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4,200,000元(計算式:35,000元×120個月),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580元。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 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 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亦定有明文,則依該規定,本件應先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21,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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