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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8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辦理汽車車籍異動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82號 原   告 家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佘重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伯勳即京彩光電企業社間請求辦理汽車車籍異 動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1,600,000元(即買賣價金數額),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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