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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9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拆除地上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24號 原   告 關帝殿 法定代理人 許木樹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 被   告 好事達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映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65,500元(即臺 南市○區○○○段○○○○○○號土地面積83平方公尺×105年度公 告土地現值28,500元/平方公尺=2,365,50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24,4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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