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24號
原 告 關帝殿
法定
代理人 許木樹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
律師
曾靖雯律師
被 告 好事達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映輝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拆除
地上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65,500元(即臺
南市○區○○○段○○○○○○號土地面積83平方公尺×105年度公
告土地現值28,500元/平方公尺=2,365,50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24,4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