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48號
原 告 李政隆
上列原告與
被告詠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薪資
債權存在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3,02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997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