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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9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48號 原   告 李政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詠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3,02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997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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