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56號
原 告 鮮機食品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育詩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劉依緁即平閎食品行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52
0,31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647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