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62號
原 告 郭瑞芳
上列原告對
被告溫宏榮、正和
不動產有限公司崑科大加盟店請求
解除契約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3,000元【計算式:1,150,000元
+23,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翊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