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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9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解除合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62號 原   告 郭瑞芳 上列原告對被告溫宏榮、正和不動產有限公司崑科大加盟店請求 解除契約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3,000元【計算式:1,150,000元 +23,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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