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63號
原 告 陳政雄
被 告 新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盈盈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約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
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上之鐵皮倉庫拆除,並將
土地返還原告,其主張被告無權占用之實際面積以實測為準,暫
以
上開土地民國105年1月公告現值計算原告因此項聲明所得受之
客觀利益,原告請求拆屋還地部分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655,500元【計算方式:2,437㎡(面積)×1,500元/
㎡(公告現值)=3,655,500元】。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
租金之
不當得利部分,係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655,5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23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