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9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63號 原   告 陳政雄 被   告 新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盈盈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約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 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上之鐵皮倉庫拆除,並將 土地返還原告,其主張被告無權占用之實際面積以實測為準,暫 以上開土地民國105年1月公告現值計算原告因此項聲明所得受之 客觀利益,原告請求拆屋還地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655,500元【計算方式:2,437㎡(面積)×1,500元/ ㎡(公告現值)=3,655,500元】。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 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係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655,5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23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