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8號
原 告 愛迪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名地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昆仕曼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