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89號
原 告 丹妮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小惠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停娣、潘明秀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6,67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