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9號
原 告 名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進興
訴訟代理人 許銘春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
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35,325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7,8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