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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9號 原   告 名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興 訴訟代理人 許銘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35,325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7,8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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