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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01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瓦斯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017號 原   告 大台南區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育仁 訴訟代理人 黃鴻慶 被   告 黎氏秋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瓦斯費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捌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0五年七 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容許原告拆除取回瓦斯計量表壹個。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就其坐落臺南市○○區○○○街○○○○號2樓3室之住所 向原告申裝天然氣(瓦斯)使用,由原告至被告處所裝設 瓦斯計量表1個(下稱系爭計量表),並依約由原告提供 天然氣予被告使用,兩造約定每2個月結算瓦斯費用,將 瓦斯費繳費通知單寄送被告,由被告於繳費期限內繳付瓦 斯費用,倘若未於期限內繳納,依大台南區天然氣股份有 限公司公用天然氣事業營業章程(下稱系爭營業章程)第 24條規定「…一、家庭用戶:逾期在7日以內者,免收違 約金;逾7日起至第14日止依應繳天然氣費加收百分之1之 違約金;逾14日者,依應繳天然氣費加收百分之2之違約 金;應繳天然氣費達2期(含當期)以上且經催收程序仍 未繳納完畢者,依應繳天然氣費加收百分之4之違約金, 至繳納完畢為止。加收違約金之金額未滿1元者按1元計。 」並須加計違約金。經查,被告積欠原告瓦斯費用,經原 告於105年1月間以永康網寮郵局第51號存證信函通知被告 應為給付,惟被告仍未清償,迄105年3月已積欠4,866元 (包含違約滯納金百分之4),爰依兩造間天然氣裝置供 給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瓦斯費用。 (二)依系爭營業章程第15條「計量表由本公司備置,應經度量 衡專責機關檢定合格封印後提供用戶使用,其產權屬本公 司所有。用戶對於計量表應善盡保管之責,不得擅自搬移 、拆封、藏匿、毀損或遺失,如有上述情形,用戶應負賠 償之責。」,已明確表示系爭計量表所有權屬原告所有, 並由被告負擔保管之責,且於使用中不得有遺失或毀損之 行為。又按水、電及自來瓦斯供應者,一般均由業者提供 計量表予消費者使用,並於表上鉛封,而鉛封主要目的是 在防止用戶或第三人擅自更動表上記載使用度數乙節,乃 公眾週知之事實,顯見水、電及自來瓦斯使用之計量表, 均由業者所提供,其所有權亦歸業者所有,係無償提供消 費者使用。經查,原告出借系爭計量表之目的,乃在於被 告繼續使用瓦斯氣並如期繳納瓦斯費用,而有使用計量表 紀錄瓦斯使用量之必要,然被告已長期積欠瓦斯費用,經 原告催繳後仍未繳納;又參考系爭營業章程第27條第1項 第3款「用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對該用戶停止 供氣,並得拆除計量表:三、本公司通知應繳納天然氣費 經限期催繳仍不繳納。」,顯見被告已違反裝置系爭計量 表使用之目的及方法,原告自得依法終止雙方之使用借貸 關係,爰依法以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為終止使用借貸之意 表示。原告既已依法終止使用借貸契約,被告自屬無權占 用,應將借用物返還予原告,原告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 前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民法第470條借用物返還請求權 及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系爭計量表,原告並有 權拆除系爭計量表,被告應容忍原告拆除系爭計量表。 (三)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2項所示。原告願供擔保, 請宣告准予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大台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公 用天然氣事業營業章程、永康網寮郵局第51號存證信函、被 告應收瓦斯費金額資料各1份為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參酌,自堪信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本於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866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5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及被告應容許原告拆除取回系 爭計量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訴訟費用1,800元 (第1審裁判費1,00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800元)應由敗訴 之被告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 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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