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歐晋嘉即啟耀企業社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愛加倍食品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逸隆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
月15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02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
上訴。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583,424元,應繳納上
訴費用新臺幣9,5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
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具
繕本),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古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