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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0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歐晋嘉即啟耀企業社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愛加倍食品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逸隆 上列當事人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 月15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02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 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583,424元,應繳納上 訴費用新臺幣9,5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古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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