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61號
原 告 勝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福見
上列原告與
被告嘉鴻展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243,667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3,375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87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千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