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36號
原 告 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盧裕堂
被 告 大元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崇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
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同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1日以
105年度訴字第113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
判費新臺幣6,220元,該裁定於同年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
可憑(見訴字卷第11頁)。
惟截至同年8月9日止
,原告仍未補繳
上開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
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
可稽
(見訴字卷第12頁至第15頁),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