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29號
原 告 許筱莉
訴訟
代理人 賴玉山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美吟
被 告 茂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吉勝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
被 告 張瓊予
兼訴訟代理 陳柏元
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二日上午十
一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民國107 年6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8 月
3 日
宣判,
惟下列事項仍有釐清之必要,故裁定再開言詞辯
論。
三、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7 日內以書狀向本院陳報下列事項
(須附
繕本,得逕寄繕本於
對造):本件原告主張依契約關
係及
表見代理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677,780
元,請說明該金錢給付之
法律性質為何?原告所據之契約條
款或法律規定為何?除原告主張之買賣
法律關係外,有無其
他法律關係存在?
四、被告請至遲應於庭期前7 日以書狀就原告陳報事項表示意見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