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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2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29號 原   告 許筱莉 訴訟代理人 賴玉山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美吟 被   告 茂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吉勝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 被   告 張瓊予 兼訴訟代理 陳柏元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二日上午十 一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民國107 年6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8 月 3 日宣判,惟下列事項仍有釐清之必要,故裁定再開言詞辯 論。 三、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7 日內以書狀向本院陳報下列事項 (須附繕本,得逕寄繕本於對造):本件原告主張依契約關 係及表見代理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677,780 元,請說明該金錢給付之法律性質為何?原告所據之契約條 款或法律規定為何?除原告主張之買賣法律關係外,有無其 他法律關係存在? 四、被告請至遲應於庭期前7 日以書狀就原告陳報事項表示意見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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