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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2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筱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茂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5 年訴字第12 29號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0月19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1,677,7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48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翌日起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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