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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2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34號 原   告 彭建山 被   告 茂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成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3,000元,查股東會之決議公司   意思表示之性質,決議之內容所產生公司股東、公司之債權   人或與公司為交易的第三人之利害關係之客觀利益之額數誠   屬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   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亦   即以165 萬元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當(參照最高法院95年   度台抗字第447 號裁定)。從而依據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   的之價額應核定為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   元。原告已繳3,000元,尚欠14,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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