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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2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68號 原   告 煜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文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木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美金26,310元,折合為新臺幣867,230元【依支付命 令聲請日即民國105年5月19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32.962計算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470元, 扣除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500元,原告尚應補繳新臺幣8,97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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