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91號
原 告 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莉莉
訴訟代理人 劉科明
張正翰
曾文港
吳愷純
王志方
被 告 兆鑫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耿賢
訴訟代理人 楊聖文
律師
謝凱傑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