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2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94號 原   告 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曾聲請對被告奇菲林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1,144,09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885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