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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2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94號 原   告 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被   告 奇菲林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8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以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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