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94號
原 告 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明興
被 告 奇菲林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8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
應
予以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