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元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祥全
上列
上訴人即被告元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訴人)與被上
訴人即原告鴻圖
不動產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民國106年2月1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4萬1,600元,應徵第
二審
裁判費8萬3,9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
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