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60號
原 告 泰瑩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亞旭
被 告 王主機械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如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 項所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
4 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
已於民國105 年7 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見本院補字卷第26頁)。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復有多元化案
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 件及本院答詢表、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各1 紙在卷
可考(見本院補字卷第27至29頁),其訴應認為
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第
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