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94號
原 告 佳及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雲程
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
律師
被 告 成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忠男
訴訟代理人 吳信賢律師
黃俊諺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七日,在
本院第二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