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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4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6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明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俞亮 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米迦勒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鼎峯 訴訟代理人 郭明昌       許程筑律師       黃郁婷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吳陵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上午十 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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