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61號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明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俞亮
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
律師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米迦勒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鼎峯
訴訟代理人 郭明昌
許程筑律師
黃郁婷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吳陵微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上午十
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