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米迦勒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鼎峯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29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461號第
一審判決不服,就本訴及反訴均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就
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74,000元,應繳納上
訴費用62,088元;就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7,336,097元,應繳
納上訴費用110,499元,故
本件本訴及反訴之第二審
裁判費合計
為172,5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