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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4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反訴原告 米迦勒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鼎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29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461號第 一審判決不服,就本訴及反訴均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就 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74,000元,應繳納上 訴費用62,088元;就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7,336,097元,應繳 納上訴費用110,499元,故本件本訴及反訴之第二審裁判費合計 為172,5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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