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4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反訴原告 米迦勒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鼎峯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明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俞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29日 本院第一審之本訴及反訴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之本訴上訴及反訴上訴均駁回。 本訴及反訴之第二審訴訟費用均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就本院第一審之本訴及反訴判決均提起第二審上 訴,均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日裁定限 上訴人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本訴上訴及反訴上 訴費合計新臺幣172,587元,該裁定業於107年10月8日寄存 於上訴人事務所所在地之月眉派出所,經10日即同年月18日 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然上訴人逾期今仍未 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稽,其提 起之本訴上訴及反訴上訴均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